谁说美国大法官不重视民意?但凡争议较大的案件,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会以民意支持、举国共识作为裁判依据。
领导不是靠行政权,而是靠自身的吸引力,靠人民群众自觉认同。《瞭望》:最后一个问题,您对此次四中全会的历史作用有何期待?王长江:希望能高举党自身改革的旗帜。
为什么直到执政53年后的2002年十六大才正式提出这一转变?(十六大报告提出:我们党历经革命、建设和改革,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,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;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,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。进入 王长江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执政转型 。《瞭望》:您是从世界政党比较研究开始学术生涯的,日前,执政日本半个多世纪的自民党在众议院选举失败下野,您认为从中可得出什么教训或启示?王长江:自民党失败,也可以说是没有从一个传统的政党转向一个现代的政党,缺乏党内民主。《瞭望》:还如,从替人民当家作主到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,面对这一变化,如何化解关于党的执政地位的疑虑?王长江:共产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,它的目标就是人民当家作主,这一点上不存在任何问题。在很多人看来,只要掌握权力,就自然成了执政党,有什么好转变的?其实并不尽然。
这种情况下,党应该摆在什么位置就值得深入研究了。革命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关于党自身建设的思想、思路,包括党的目标、指导思想、性质、任务等等一套东西,对于取得政权非常有用,不过它只是在革命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经验总结,掌握权力成为执政党后,情况就变了,方向、任务、目标、职责都不同。专案整治李庄,声势浩大,却少不了龚刚模。
一是曲解法律,一是玩弄证据。其基本内容印证法大教授王涌博士10年前提出的著名论断:在法律时代,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,而是技巧。专案组用兵之神速,未闻先例。考察李庄的行为归根到底无非是会见被告、了解情况、调查研究,他的行为侵犯了哪种客体?客体不存,罪名何能成立? 然而事态的发展未出所料,一审还是效其前驱,援引刑法第306条把无辜判了罪
一审判词则提供了虽不典型但却生动的判例,证明非法不公的程序无助于实现辩护职能,不可能达到实体公正。李庄获罪了,二审一定会维持。
否则,辩护制度必将弱化、难免蜕变。综观这些规范,听取证人的陈述实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,是无可替代的权力。2010.1.14 于北京 进入 张思之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李庄案 。粗读李庄案,得鲜活印象:主持审判的法官,支持公诉的检察官,被告的律师,在李庄参与下,无不做了相当精到的演练。
宣读的如是询问笔录,又只能认为是控方工作记录而非当事人提供的书证,是否真实,应经被询者认定。法官予以支持,根据却是:公安民警、医生的证言,在押人员身体检查情况与龚的供述相互吻合,因此应断定不发生刑讯逼供问题。专案组用兵之神速,未闻先例。可是,如无证伪之果,伪证何以成立?从犯罪构成分析,本罪侵犯的客体一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,二是公民人身权利。
功成有期:我们应看到希望。法治时代,这无疑是极其落后的审判制度与组织形式。
同时又是行使审判权的必经程序和法定要求,属义务。我们的料中,源于那篇核心调查针对306条所写的那段洋洋洒洒、豪情满怀的文字:技止此矣,不过如是。
16个小时的唇枪舌剑、嬉笑怒斥,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互存歧义,对证据的态度颇有区别。他讲得动人心魄,多么中肯。不否认龚体有‘伤,且系钝性物体所致,那为什么不查问:他被押于监所,是谁用哪种钝物致他受的伤呢?为什么要致他成伤呢?公诉人一句造谣就让事实真相滑了过去。最高法院据此作出司法解释:证人应当出庭作证,两种例外:一是未成年人,一是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,经法院许可,可不出庭。一是曲解法律,一是玩弄证据。李案一审判词解释说: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作证,……且法院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。
可是,前此警方通过那篇《律师造假门》认定的却是另一番情景:龚在狱中突然表现沉闷,连续数日,终于在忍无可忍的状态下,按下警铃,报案检举了李庄律师。然而所有这些,法官一概不理不顾,硬是专断地判定当事者伪证。
两种不同说法形成的矛盾折射出检举本身确有重大瑕疵,作为推断事理的法官怎么可以轻信某种说法而不过细审查? 众所周知,证言因其符合诉讼中的直接、言词原则而受重视。大敌当前,于是抽调(三个)专案组、(一个)总队、(三个)分局的民警组成专案组(引见一审判词),意欲痛歼。
但这种证据很不稳定,常有争议,证明力不强,错判冤案往往由此而生。专案组办理讼事的成败得失,无须做历史的考察,文革盛行,应知其恶。
问题在于:未到庭,是否合法?还有,公诉人的宣读往往断章取义择其所需,不经质证,难辨虚实。司法问题,偏离了用法律解决的方向,这是案中矛盾发生发展的总根源。先不说这份书证竟也未当庭交付质证,这里接受口头与书面检举的只能是看守所警员,决非承办文强案的专案人员,无可争辩。而受控律师并不知己知彼。
考察李庄的行为归根到底无非是会见被告、了解情况、调查研究,他的行为侵犯了哪种客体?客体不存,罪名何能成立? 然而事态的发展未出所料,一审还是效其前驱,援引刑法第306条把无辜判了罪。龚是否曾受刑讯,实是案中焦点。
比如有无刑讯的鉴定,法官未经质证,判词硬下结论只好语顾左右,说: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也不能说明‘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、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是被刑讯逼供所致。据知跟着还写了书面举报。
异议歧见化为异端邪说。至于对检举人的心态描绘和具体实施的细节,差别之大,不言而喻。
一审不审不问,有违审案理讼常规。刑法修订至今13年来,律师因306条被误用而蒙冤者数以百计,立法技巧不慎带来的恶果,该彻底改正了。人们要问:李庄伪了什么证?表现形式是什么?与此相关,李与控方证人没有接触,他们做的哪些证受到了怎样的妨害?对这些既不能如实回答,凭什么加人以罪? 判词说:从犯罪构成上讲,(李之罪)属于行为犯,不是结果犯。专案整治李庄,声势浩大,却少不了龚刚模。
有些证人在押,已失自由,要他出庭还用强制么?判词还说:公诉机关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。其基本内容印证法大教授王涌博士10年前提出的著名论断:在法律时代,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,而是技巧。
正可通过此例深入探讨该怎样推进法治的发展达到功成。面对阻力,操作中又少了点理性修养,抗争中更缺乏适度节制,于是陷入重围。
是故刑诉法在规定作证是公民义务的同时(第48条),明确要求(法官)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(第47条)。人们记得,那篇以《律师造假门》为题的核心调查,透露出一个消息:李庄一到重庆,即受到非法监控,随之而来的是陪同会见,监视监听,全程录像(庭上不予出示),收集加罪律师的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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